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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情:主张公房拆迁补偿利益需要“实际居住”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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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的城市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特殊困难除外),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住房困难的人。

  

因此在上海市公共住房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中,如果纠纷中有户籍常住户口,不一定可以主张征收补偿利益房屋内,是否发生过“实际居住”房屋纠纷也是法院判断的重要依据。

  

本文分析了实际案例,“实际居住”将承担怎样的诉讼后果。

  

案件编号:(2020)沪02民中199号诉因:共同纠纷关键词:公房共住未成年人遗嘱原判万余字,此处不作复制粘贴,利害关系人请查阅案件简介:

  

老虞有四个子级虞某飞、虞某琪、王某和虞某易。虞的租户尚未更改。

  

公房被征收,并以虞某飞、虞某易为签约代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该户共获得补偿款446万余元。

  

收房时,有2个户籍户口,9个户籍。。

  

户名虞某飞的户籍内有虞某飞,她的女虞某倩(与前妻孙某的女儿)、前妻胡某飞、儿子虞等(与前妻胡某飞儿子)、虞某琪、王某共6人,户主虞某易共有三个家庭。。相关人员的身份关系如图所示。

  

  

同时,四个孩子签了《分配协议》,约定虞某应收受253万余元,其中虞某琪、王某、虞某易方收到193万余元。《分配协议》还同意:“虞某飞与前妻胡某飞如因房屋补偿款产生纠纷或诉讼,则由虞某飞自己与胡某飞协商解决或应诉,与家庭其它人员及虞某易无关。”

  

后来虞某飞与前妻胡某费国未能就赔偿分割达成协议,胡某飞、子虞等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争议房屋100万元。

  

初审法院也查明:

  

1、虞某飞和他的前妻孙某因“自住私房”搬迁而被分配住房,离婚时归属于孙某;

  

2、虞某飞和胡某飞结婚,协议离婚,虞由胡某飞抚养;

  

3、虞某飞和胡某飞在结婚期间没有住在房屋内;

  

4、王某由于“自住私房”搬迁,已分配房屋。

  

一审法院裁定:

  

1、(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胡某飞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则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他认为他和儿子没有活下来的原因是生活困难,两人一直在为房屋内而战,从未享受过福利的住房分配,他们仍在外面租房,他们应该属于争议房屋的共同居住者,并享受部分补偿福利。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

  

在大多数关于公共房屋征收补偿分割的纠纷中,共同居住者的身份认定是左右法院终审判决的重中之重。不过,在房屋内纠纷中,也有部分户籍人口没有实际居住地的情况,法院仍会对居民有一定的补偿待遇。。比如,按政策回沪后,知识青年及其子女因原住房面积小、生活困难等原因,不能在原住房居住的,在房屋被征收后,仍可以享受部分补偿待遇。为什么本案的胡某飞和子虞未能获得赔偿利益?法院的判决依据如下:1,虞某飞和胡某飞之间的婚姻持续时间较短,虞某飞和他的儿子从未住在房屋内;3,争议房屋的原始来源是老虞,与胡某飞无关;4,争议房屋还涉及其他居民的利益。

  

  

相关参考文章:

  

在上海市公屋搬迁中“实际居住”的识别

  

最新的上海搬迁和征税案例

  

最新上海动迁征收案:无共同居住的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配

  

没有案子,没有同事,没有绝对证据

  

案例仅供参考

  

具体情况请咨询相关法人

  

-END-

  

  

上海华夏汇虹律师事务所潘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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