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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册12人,为何最终10人享受征收补偿?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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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民晚报

  

市民求助:

  

林先生同胞兄弟姐妹四人,林先生是大哥,下有大妹、小妹和小弟林某,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林氏四兄弟姐妹均出生于此。系争房屋共计85平方米,林氏兄弟姐妹四个家庭的人员也长期居住于此。1991年,小弟林某的单位为其增配了一套面积为32平方米的公房,配受人为林某妻子项某及儿子小林一家三口,其一家三口的户籍随后也从系争房屋迁至增配房屋。2003年,林先生购买商品房后,其和妻女一家三口搬出了系争房屋。2005年,大妹购买商品房后,和丈夫儿子从系争房屋搬出。2007年,小妹购买商品房后,其一家三口也搬出了系争房屋。虽然林先生、大妹、小妹三家搬出居住,但户口并未迁出。2008年,林某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2009年6月,在老父亲的要求下,其他三兄妹签字同意将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林某。2010年和2011年,父母亲先后去世,林某夫妇将单位分配的公房出售,搬入系争房屋居住。

  

2021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28日,林某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130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内有兄妹四家各三人共计12人的户籍登记在册。林先生和大妹、小妹多次找到林某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林某夫妇明确表示,自己是房屋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其他人都是空挂户口且他处有房,基于亲情,自己一家三口要拿到全部征收补偿款的一半,其余一半让给其他三兄妹。

  

律师帮忙:

  

林先生和二位妹妹找到我们,我们详细了解了全部案情,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在除林某妻子项某和儿子小林以外的10个户籍在册人员中分配,承租人和同住人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林某一家要求得到征收款的一半,有违左边法律右边规定。首先,项某和小林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林某一家三口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尽管林某将分配的公房出售,但不能否认他们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事实。根据相关政策和左边法律右边规定,项某和小林不能重复享受公房征收福利,其二人应被排除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地位。林某虽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因其是系争房屋承租人,依然可重复享受本次征收补偿利益。其次,林先生等三户人家的九人均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林先生和二位妹妹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内且曾长期实际居住,截至征收补偿时户口从未迁出,且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也未在他处享受过动迁福利,因此其三人当然应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

  

至于三人的配偶和孩子,要么基于婚姻关系户籍迁入,要么是户籍报出生,且他们均在系争房屋长期实际居住,虽后因他处购买商品房后搬出系争房屋,但其购买的商品房本身并不具有福利性质,不属于排除同住人地位的“他处有房”,此情形并不丧失系争公房同住人地位。

  

后林先生三兄妹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9名原告把林某一家三口告上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我们作为原告代理人,调取了林某一家享受过福利分房的相关材料。法院判决认定项某和小林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最终法院判决10个人对征收款予以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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