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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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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发(2016)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及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改革城镇户口迁移政策

  

第二条全面放开大理市城镇落户限制。

  

大理市城区及建制镇镇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登记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属于租赁性质的,按本细则第四条办理。

  

第三条居住证持有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放宽大理市城区和建制镇镇区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一)申请人在大理市城区和建制镇镇区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可申请本人和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其他直系亲属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大理市住房平均标准。

  

(二)同一产权房屋,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不能办理租赁房屋落户。

  

(三)租赁人在租赁合同到期,搬离租赁地时,应同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不得将户口滞留在租赁房屋内。

  

(四)在城区和镇区所在租赁房屋内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大理市公安机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落户人员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第五条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相关材料可申报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

  

(一)户籍地未发生变动,且实际居住在农村地区,已就地办理了农业人口转为城镇人口的,现群众申请将城镇户口转移为农业户口,经户籍地派出所调查属实,所长审批后及时办理。

  

(二)户籍地发生了变动,现群众申请将城镇户口迁回农村原居住地的,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申请申报户口迁移。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仍在办理中,应凭县级以上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社区民警调查属实,派出所受理,报大理市公安局审批办理。

  

(三)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申请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的农村地区,凭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配偶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经社区民警调查属实,派出所受理,报大理市公安局审批办理。

  

第六条放宽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含在异地工作退休、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的),凭落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实际居住地申报落户,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应满足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

  

第七条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

  

(一)在大理市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需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本人可根据需要,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大理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援助、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二)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已实际就业,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或报到证,单位接收证明将户口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的,经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确认出具调查材料后,将户口迁入所在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或实际工作地,不得将户口滞留在原单位集体户内。

  

(三)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返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的,凭本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毕业证等材料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户口所在地。

  

(四)服务大理市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和相关聘用、协议等材料可将户口迁至大理市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第八条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

  

(一)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凭落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投靠落户。

  

(三)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凭本人(现役军人)同意落户申请书、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落户。

  

第九条放宽人才引进、招商引资、进城务工人员落户条件。凡从外地到本市范围内投资兴办内资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且年度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专设集体户申请落户。申请落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大理市落户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申请;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凡从国内其他地方到本市范围内投资兴办内资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度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10名部门经理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在专设集体户申请落户。申请落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大理市落户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申请;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七)申请部门经理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应当提供企业的正式《任命书》、《聘书》复印件之一(交验原件)、县(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企业为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交验原件)和企业法人同意办理落户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凡从国内其他地方到本市范围内投资兴办内资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纳税额在60万元以上

  

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20名部门经理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向投资地派出所申请落户。申

  

请落户时,需按本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二条凡外商、华侨、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在大理市范围内投资兴办实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在本企业就业的内地直系亲属1人及该亲属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户口在内地的本企业部门经理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技术骨干)可在专

  

设集体户申请落户。具体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内资投资落户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第十三条凡从国内其他地方到大理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年度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可申请将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连续三年每年纳税6万元以上或连续两年每年纳税8万元以上或一年纳税在15万元以上的,户主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专设集体户申请落户。申请落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大理市落户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书面申请;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交验原件);

  

(五)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凡是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高层次人才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博士、硕士、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师。紧缺急需人才是指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急需的、市人力资源市场暂时不能提供的人才。)到本市工作,有合法产权固定住所的,可自愿选择落户地址;无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的,可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专设人才集体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在申请落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理市落户申请表》;

  

(二)申请人书面申请;

  

(三)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用人单位正式的《调入通知书》、《任命书》、《聘书》、县(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

  

复印件(交验原件)之一;

  

(五)县(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证明及其所认证的相关证书或文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的,应当提供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或用人单位明提供给其居住的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或用人单位开具的居住地址证明。

  

第十五条推进大理市城镇化率。按照“全城城镇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在大理市环洱海区域内(民政部门确定为“居委会辖区”)从事服务业、旅游业、建筑业等行业务工人员,可在用人单位凭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县(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在从业场所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第三章解决户口遗留问题

  

第十六条解决出生人口的户口登记。

  

(一)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除现役军人外),都有权利和义务登记户口。

  

(二)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在出生后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超过期限也应允许申报登记。3周岁以内的,凭婴儿父亲和母亲的申请书、户口簿、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一地,核实新生婴儿未登记过户口信息后,及时办理落户,无须提供父亲或母亲一方未落户证明;超过3周岁的,经大理市公安局审批后补登户口;超过16周岁的,经大理市公安局审核,大理州公安局审批后补登户口。

  

(三)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原则上随母落户,凭婴儿母亲的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要随父落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登记要完整、准确、全面,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但申请随父落户的,由其父亲和母亲提供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应提供书面说明,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

  

(四)父亲或母亲离异的新生婴儿落户,凭婴儿的法定抚养人的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法定抚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五)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补办;无《出生医学证明》或不能完整提供新生婴儿落户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社区民警综合调查意见登记户口,对仍不能确定亲子关系的,则需要提供有DNA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第十七条解决抚养弃婴户口登记。

  

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超过14周岁未办理收养左边法律右边手续的,落户地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并采集生物检材送交刑事技术部门检测,确认不是被拐卖儿童,同时通过人像系统比对未发现有常住人口信息的,可由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落户地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形成事实抚养的相关调查材料上报大理市公安局审核,大理州公安局审批办理。户口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采集生物检材送交刑事技术部门检测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业务中DNA鉴定比对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公刑[2014]11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业务中DNA鉴定比对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办理。

  

第十八条解决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户口登记。

  

(一)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由中国公民一方提出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确定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后,方可接受落户申请。凭申请人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亲子鉴定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二)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内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到父母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三)工作中如涉及安置移民、自发移民落户按《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九条解决迁移证变动或丢失人员的户口登记。

  

对持迁移证未落户人员因迁入地情形发生变化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属实的,可以由迁出地公安机关收回迁移证,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情况为其重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证丢失的,迁出地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后,应及时补开迁移证。

  

第四章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颁布标准调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城镇化率等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为农业人口。“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居民委员会的为城镇人口。

  

第二十一条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它类型的户口登记管理模式划分,不在户口簿上填写、打印和加盖带有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的标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第二十二条大理市户籍居民户口迁移至尚未实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省份,迁出地派出所可以根据迁入地公安机关要求,出具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健全人口信息管理服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配合上级公安机关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人口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功能,拓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信息采集方式。

  

第二十五条通过部门间共享与服务平台,实现与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

  

等信息系统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及时获取和更新人口信息系统中公民的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内容,拓展信息的来源渠道和采集方式,确保人口信息完善、准确、鲜活。

  

第六章审批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六条申请。办理落户事项应由本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落户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落户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或者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

  

第二十八条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民警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大理市公安局各派出所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所长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三个工作内办结。

  

(二)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大理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大理市公安局审核,大理州公安局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需州(市)公安机关审批,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明确办结时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

  

个工作日。

  

(四)根据大理市公安局文件(市公通[2014]36号)文规定:“出生登记”、“死亡注销”等13项户口事项,在符合国家左边法律右边和

  

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前提下,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当场办结;“夫妻相互投靠”、“父母子女相互投靠”等17项原由派出所所长审批的户口,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向所长负责,所长授权户籍民警审批;将“收养落户”、“需市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等6项原由大理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的户口事项,由治安大队户政中队负责人向分管局领导负责,分管局领导授权户政中队负责人审批;对需上报大理州公安局审批的“公民出生日期更正”、“变更更正民族”等5项户口事项提出严格的时限要求,做到限时办结;特殊疑难户口及时研究处理,给群众满意答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中的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一)城区是指大理市辖区下关镇、大理镇、大理经济开发区、凤仪创新工业园区、海东新区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

  

和其他区域;

  

(二)镇区是指在上述城区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中的农村,是指我市除城镇以外,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人口聚居生活的地区。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中的城镇人口,指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中的农村人口,指常住户口登记在农村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中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房屋用途为“住宅”。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中的直系亲属包括:

  

(一)配偶。

  

(二)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

  

(三)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三十六条合法稳定就业,原则上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第三十七条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是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DNA亲子鉴定证明;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者明确了直系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八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落户的,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并做出不予落户决定,已落户的注销户口并迁回原籍。凡弄虚作假,为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人员办理落户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同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严禁借户籍制度改革之机搭车收费和违规办理转户、落户手续。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之前与本细则相悖的户籍管理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大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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