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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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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本科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学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大学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籍注册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首日教育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需凭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退学。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一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条课程考核。

  

(一)学校安排的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课程,均应进行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课程论文等不同的形式。笔试形式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

  

(二)考核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高于该课程总成绩的30%;

  

(三)理论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十一等)制(A、A-、B+、B、B-、C+、C、C-、D、D-、F);实践类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十一等)制(A、A-、B+、B、B-、C+、C、C-、D、D-、F);有专门规定的课程,其考核成绩采用两级制(P(通过)、L(不通过))。

  

第五条成绩记载。

  

(一)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所有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课程考核成绩及所修学分真实、完整地载入《上海大学本科生成绩总表》。学生多次修读同一门课程的,每次成绩都载入《上海大学本科生成绩总表》,对通过重修、认定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后由学院(系)及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二)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并归入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符合学校认定办法的,予以承认。

  

第六条成绩与绩点。

  

学生的学习质量以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进行综合评价。

  

(一)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五级(十一等)制绩点

  

90~100A4.0

  

85~89.9A-3.7

  

82~84.9B+3.3

  

78~81.9B3.0

  

75~77.9B-2.7

  

72~74.9C+2.3

  

68~71.9C2.0

  

66~67.9C-1.7

  

64~65.9D1.5

  

60~63.9D-1.0

  

<60F0

  

两级计分制课程成绩不计绩点。

  

(二)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得出该生平均绩点,公式如下:

  

平均绩点=

  

平均绩点保留两位小数,采用两级制考核方式的课程不纳入平均绩点计算。

  

学生多次修读同一门课程的,每次都纳入平均绩点计算。

  

第七条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D-)或者两级制考核方式中成绩为P即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成绩复核。

  

学生对成绩存在异议的,须在学期成绩公布后的一周内,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填写"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逾期的申请不予受理。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汇总"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并送交各开课学院(系)。开课学院(系)应在收到"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的两周内完成复核,填写"成绩复核情况反馈表",学院(系)的教学院长签字确认,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系)。复核后成绩需更正的,按成绩更正流程进行办理。

  

专业分流当学期的成绩复核期限依照当年专业分流政策执行。

  

每门课程成绩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生均应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考试,否则作"缺考"记载,缺考情况下该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或不通过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属病假者,须持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学院(系)核实,报教务处批准,成绩以"缓考"记载;

  

(二)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课程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社区学院面临分流的学生须在考试周第二周周四之前),持相关医院的急诊病历、发票、病假证明到校医院审核改签,凭学校医院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缺考处理;

  

(三)经批准同意课程缓考的学生,应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参加选课,如因课程冲突无法自然选入,可凭被批准的缓考申请书,向教务处提出允许冲突选课申请;

  

(四)社区学院面临分流的学生,经批准同意课程缓考的,提交缓考课程的考试申请,由教务处在当学期考试周内统一安排考试(体育课除外),按当学期考试成绩登录。

  

第十条上海大学实施学分制,按学分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大学考场规则》,凡违反规定者,除按《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第十二条学生上课、实习、实践等实行考勤,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按《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任课老师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或者不通过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交流、海外实习、游学等项目,交流期间所选修的我校课程应办理退课或缓考手续:

  

(一)当学期所选课程停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课程教学时数者,须由本人在出行前申请办理退课手续;

  

(二)当学期所选课程停课不足三分之一课程教学时数者,本人可在出行前申请办理退课手续。出行前未办理退课手续者,应按课程要求参加学习和考核;无法参加考试者,须由本人按缓考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成绩以缓考记录,未办理缓考手续者成绩作缺考处理。

  

第十四条学分认定。

  

(一)插班生在原学校学习课程认定为学校的课程,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所认定的课程不收取学费;

  

(二)本科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认定为学校的相关课程,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获得认定的课程总学分不能超过9分。所认定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具体认定流程见《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获奖、自主创业、科技成果学分认定实施办法》;

  

(三)本科生参加海外交流项目后认定为学校的课程,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所认定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具体认定流程见《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成绩证明办理。

  

(一)成绩证明必须按照教务处提供的原始成绩记录出具,不得更改;

  

(二)在校学生办理成绩证明流程:

  

1、应由学院(系)的教学秘书打印指定格式的成绩证明并审核签字;

  

2、同时学院(系)的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并送至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审核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成绩证明。

  

(三)已毕业学生以档案馆出具的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成绩存档文件为有效成绩证明。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学院辅导员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二节课程选修、重修和免修

  

第十七条课程选修。

  

学生可自主选择上课教师:在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同时开同一课程时,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授课老师;

  

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课程修读顺序,在导师指导下,学生可变动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即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安排学习进程;

  

学生可自主选择课程:学校建立计算机选课网络,学生可参照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学期选课课程表,参考导师意见,自主选择课程。

  

(一)全日制学生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和超过35学分(夏季学期按教学计划执行),其中,尚有不及格必修课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学分,修读毕业设计(论文)的,除毕业设计(论文)外,选修其它课程不得超过12学分,社区学院按大类培养的学生,选课学分要求按教学计划执行;

  

(二)学生选课前,应认真阅读《上海大学教学一览》中有关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听取导师的指导。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三)学生应按规定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课;

  

(四)学生使用学号作为选课时的网络帐号。学生应在网络终端进行选课登记操作,或作退选、重选操作。学校开设的课程均以8位数码作课程号。对同一课程由不同的教师授课的,另设置教师序号;

  

(五)未经选课或选修后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课程重修。

  

(一)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必修课不及格者,须重修该课程;因教学计划变更导致必修课不再开设的,须重修学校指定的替代课程;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该课程或修读其他同类选修课,通过课程考核方可获得学分;

  

(二)学生重修课程,应主动调整学习进度,保证学习质量。实验课、实践类课的重修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其他重修课的学生原则上应按时上课。所有重修学生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和测验,其平时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学校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若上课时间冲突,须填写"学生重课课程上课时间安排确认单",由学生请任课老师确认,否则必须在学期第三周内办理退课手续;

  

(三)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实践环节课程;

  

(四)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应届毕业生按计划在该学期修读但考核不通过(含缓考)的,可申请和参加该课程在最后一学年第三学期举行的重修考试,以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课程免修。

  

(一)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课程内容的,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学生在校从未修读过的课程;

  

2、截止申请时,理工科学生总平均绩点不低于3.30,文科学生总平均绩点不低于3.50;

  

3、在一学期内,申请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3门。

  

(三)申请程序:

  

1、学生应填写《上海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并在每学期第二周前提交自学笔记、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完成自学内容的材料,逾期的申请不予受理;

  

2、学生所在学院(系)的教学院长签署意见;

  

3、开课学院审批材料,决定申请学生是否获得免修考试资格,在每学期第三周前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同时通知相关学生所在学院是否获得相关课程的免修考试资格;

  

4、开课学院在考试周前安排相关老师为免修考试单独命题,并组织有免修考试资格的学生参加免修考试;

  

5、开课学院在考试周结束前将免修考试的考卷复印件送交学校教务处。

  

(四)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理论课程;

  

2、各类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和环节。

  

(五)参加免修考试的课程成绩直接以免修考试成绩记载,所免修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学生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或学校认为学生不能正常学习而必须休学者;

  

(二)因个人身心状况调整须停课调整当学期三分之一及以上时间者;

  

(三)因私出国、出境须休学者;

  

(四)经学校审核认定为创业者;

  

(五)其他无法在校学习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二条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退宿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一次休学不得超过四个学期(含夏季学期),累计不得超过八个学期(含夏季学期);

  

(三)休学学生,当学期所选课程及成绩不计;处于试读期的学生,休学当学期不作为试读学期结算;

  

(四)考试周期间不得申请当学期的休学;

  

(五)因病休学的学生,提交休学申请后,持校医院认定的医院出具的病历、病情证明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校医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经辅导员、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非因病休学的学生,提交休学申请,经辅导员、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

  

(六)休学起止时间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定为准;

  

(七)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仅有为其保留学籍的义务;

  

(八)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待遇以及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处理;

  

(九)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的手续。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应自身注意安全和自我权利保护,如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应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提交因病复学申请后,须提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前往校医院进行复查审核,复查审核合格,经辅导员、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批通过,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复学;

  

(二)学生非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提交复学申请,经辅导员、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批通过,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复学;

  

(三)学生按期办妥复学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学校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休学、复学申请可登录孰知网(选择"在校事务"中"学籍"业务模块进行网上办理。具体操作参见孰知网相关下载中《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变动新平台使用说明》。

  

第五章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试读警告。

  

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1/2,予以试读警告;在其他学期(包括夏季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2/3,予以试读警告。由学院教学院长签发"试读警告通知书",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系)学生工作书记负责安排将"试读警告通知书"送达学生,做好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试读。

  

(一)学生在一学年(包括夏季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1/2;或累计四次受到试读警告者,即予试读。试读期为累计四个试读学期。处于试读期的学生,休学当学期不作为试读学期结算。由学院教学院长签发"试读通知书",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系)学生工作书记负责安排将"试读通知书"送达学生,做好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试读学生在试读期中所取得的学分大于或等于所选学分的2/3,方可取消试读,恢复正常学习。取消试读后学生的试读警告次数置零。

  

第二十八条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试读期间未修读学分或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2/3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因参军休学的,休学期不计算在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的,或提出申请未获学校批准者;

  

(四)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仍未恢复健康者;

  

(五)经校医院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连续无故旷课达30学时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退学报告,经学校左边法律右边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必须在十天内办完离校手续,学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凡在三十天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强制其离校;

  

(四)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五)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六)中途退学的学生,其收费应包括:

  

1、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费;

  

2、住宿费(按月结算)。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诸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三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取得学分,且达到游泳达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为表彰优秀学生,对取得毕业资格且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将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颁发相关的证书。

  

第三十五条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选拔,可以获得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资格,具体要求和实施方案以学校当年度实际发文为准。

  

第三十六条在毕业审查时,修读了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未取得全部学分,不得毕业,学生本人可提出结业申请,经核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生结业离校时,除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以外,距完成本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尚缺12个以内学分(含12个学分)的,可在离校后回学校参加旁听、考试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者,在结业证书的发证日期起,且旁听和换发证书申请日期不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教务处申请旁听和换发毕业证书,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旁听申请、审批流程

  

1、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夏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受理本学期旁听申请。

  

2、学生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结业证书,经所在院系审核,领取、填写旁听证明。

  

3、旁听课程原则上是原教学计划的课程。若原课程已调整,可旁听同性质的相关课程替代。替代方案由学生所在院系确定。

  

4、经所在院系核实情况后,将旁听证明、结业证书交教务处审核、备案,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二)旁听、换证的要求

  

1、旁听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教学活动,原则上不可申请免听。

  

2、由开课院系向教务处提交学生旁听课程、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证明。

  

3、学生经旁听、考试、重做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并达到毕业标准的,到所在院系交还结业证书并提交换发毕业证书申请材料,由院系审核后,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4、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可申请学位。

  

(三)收费标准:按当年学费收费标准收取。

  

(四)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终止学业,但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根据"修满规定学分随时毕业"的原则,对于在规定学制内预计能提前完成或不能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学生,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到所在学院(系)领取并填写《上海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或《上海大学学生延长毕业日期申请表》,由学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二)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完成本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尚缺12个以内学分(含12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申请毕业的学生,应在预计毕业学期的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在全部学分修满后,按毕业审核程序办理毕业手续;

  

(三)对能正常参加学习(不包括休学),但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与毕业所需学分相比尚缺160学分以内(含160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籍。延长期限可视修读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两年;在特殊情况下,经分管校长批准,可延长至8年;

  

(四)对能够正常参加学习(不包括休学),但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与毕业所需学分相比尚缺160学分以上的学生,原则上应劝其肄业。如本人坚持要求延长学籍,应由学生写出"学习计划",并向学生所在学院(系)提交由学生和学生家长共同签名的"承诺书",学院(系)根据其"学习计划"和"承诺书",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延长学籍。在延长学籍(两年)期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不得再申请延长学籍,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五)在延长学籍期间,出现一学年未修读任何课程,或一学年中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2/3者,不得再延长学籍,按结业或肄业处理。有试读警告或处于试读期的,还必须继续按本规定第五章条款执行;

  

(六)在延长学籍期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如欲再次申请延长学籍,学生本人需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系)根据学生的申请和延长学籍后的表现、修读完成学分情况等,由学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预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以及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按照《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二条为了实行因材施教,对学生分类指导,帮助学生全面发展,进一步推动学校教书育人工作,在本科教育中推行导师制。

  

第四十三条为促进上海大学优良学风建设,督促学生努力学习,任课教师及有关部门,需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

  

(一)任课教师有责任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

  

(二)教师有权确认按适当的比例将学生出勤率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其所占比例,由教师自定,但必须在学期初向学生明示;

  

(三)凡总平均绩点排序在同届本专业学生中列前5%的学生,可向本人所在学院(系)申请本学期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和实践类课程、研讨课、及各类课程中的实验环节除外)免考勤,经学院(系)批准后获得免考勤许可证;

  

(四)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向所在学院(系)办理课程免考勤,获免考左边勤学右边生须在第二周将免考勤许可证交任课老师,经任课老师同意后生效确认,第二周各学院(系)将免考左边勤学右边生汇总表交教务处行政科备案;

  

(五)免考勤的学生,必须参加期末考试,免考勤课程的成绩直接以期末考试成绩记载。

  

附则

  

第四十四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本科留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上海大学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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