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落户上海
留学生上海落户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8321065021

当前位置:政策资讯 > 最新资讯 > 上海户籍政策管理规章制度 你看过了吗

上海户籍政策管理规章制度 你看过了吗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1-06-24

免费提供最新落户政策及一对一落户上海方案

留学生/应届生/非婚子女 落户上海咨询

落户上海咨询二维码  

第一章总则

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本市常住户口治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正当权利,依据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余相干划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本划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存在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划定所称的户口治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徙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徙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徙,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徙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依照本划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依照《中华公民共跟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划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治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治理工作的主管部分;各公循分、县局人口治理办公室跟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治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正当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力受法律维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名目。
  第八条婴儿可能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同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划定审核批准后,可能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上海留学生落户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中心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群体户口跟学生群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依照国度跟市政府有关划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划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军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能在女军人军队群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存在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参军,其所生婴儿可能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上海留学生落户政策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寄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存在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上海留学生落户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存在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参军的,应当在参军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顿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军队开革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假寓的本市居民,应当依据国度跟本市出入境治理有关划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度或地区假寓容许,请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循分、县局出入境治理部分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度或地区假寓容许,因探亲或工作等起因请求回沪假寓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治理部分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被拘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拘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开释、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履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本市居民逝世亡或者经公民法院宣布失落或者宣布逝世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公民法院撤销宣布失落或者宣布逝世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参军、出国、出境、被拘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公民法院宣布失落或者宣布逝世亡等注销户口,请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产生变动的,可能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徙
  第十六条户口迁徙应当由迁徙人自己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徙人因故无奈办理迁徙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动才干的家庭成员办理。
  波及全户迁徙的,迁徙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动才干的户内成员办理。
  波及群体户口人员户口迁徙的,已随迁徙人在群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徙人一起办理户口迁徙手续。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最新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