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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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构建专业实践的良好环境,确保专业实践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是指为以全日制为主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和人力、物质资源优势,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专业实践基地的选择、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实践基地由培养单位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依托单位)协商合作建立,共同管理,遵循“按需设立、权责明确、相对稳定、互惠共赢”的原则。实践基地采取“学校指导、院部建设”的管理模式,研究生培养单位和依托单位共同负责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研究生院对实践基地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实践基地由培养单位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要设立,命名为“上海理工大学XX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
第二章实践基地设立要求及设立程序
第五条拟设立的实践基地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党政部门,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的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要求,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
(二)有一定数量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或业务人员,配备必要的专职组织管理人员,保证实践基地日常运行。
(三)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及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满足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生活、学习、工作的基本条件;能满足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学习的需要,具备相关专业项目、科研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能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指导研究生。
(四)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与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
(五)实践基地依托单位重视并安排人力、物力配合研究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能安排专人负责(或配合)对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进行管理、督促和接待等工作,并提供研究生完成项目必需的条件、资料及人员协助和指导。
(六)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原则上校级实践基地应能承担不少于120人月/年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
(七)在建设周期内,实践基地至少建设一门专业实践类课程,开展一项合作课题研究。
第六条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遴选成为校级实践基地时优先考虑:
(一)友好单位或校企合作单位;
(二)已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单位;
(三)可长期为我校研究生提供优质就业岗位的单位。
第七条实践基地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规划论证。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践基地建设规划。规划内容包括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基本情况、适用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合作基础、合作方式、运行机制、建设进度、预期成果等。必要时组织到拟设实践基地的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
(二)初步协商。培养单位与拟设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进行初步协商,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以项目形式向研究生院申报,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公示。
(三)签订协议。经学校批准后,各培养单位与拟设实践基地依托单位正式签订协议。协议书主要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方式、责任和义务、联合培养工作方案、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合作年限等。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培养单位、依托单位、研究生院各执一份。
(四)基地挂牌。合作协议签订后可以举行挂牌仪式,仪式筹备等工作由培养单位与依托单位负责。
(五)实践基地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
第三章实践基地管理
第八条培养单位和依托单位联合成立实践基地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培养单位和依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实践基地运行管理专员。
第九条在实践基地开展相关教学、科研和实习活动,要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严格遵守国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形象,不得以基地名义从事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实践基地运行管理专员由培养单位和依托单位分别安排专人担任,主要负责实践基地日常运行、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管理、专业实践相关环节实施、培养单位与依托单位日常沟通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各实践基地要根据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保证实践基地持续、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实践基地实行双导师制,校内外导师共同负责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
第十三条培养单位与依托单位建立定期交流制度,及时处理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召开实践基地建设研讨会或研究生实践成果交流会。
第十四条实践基地建设实行动态调整,研究生院负责进行相关检查及评估工作,对工作开展好的实践基地,将予以表彰、鼓励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对于运行效果不佳,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践基地将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其实践基地资格。
第十五条校级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经费,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分批拨付。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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