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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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被审核已达到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凡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人民大学学位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步骤
(一)申请并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
(二)《课程考试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申请学位人员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相关学位课程考试,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国家规定的统一水平考试;
(三)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申请人应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一年内(以最后一门课程考试完成的时间为准)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并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四)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位人员应在提交学位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按有关程序审核并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二)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
(三)已参加我校该学院该学科专业要求的课程学习。
第七条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学院提出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登记表》;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
(二)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
第八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学科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专业知识水平认定,包括:
1.通过我校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考试严格按照我校相同专业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阅卷标准进行。
2.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课程考试资格证》有效期内未通过上述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应是申请人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左边明信右边,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2.学位论文用简体中文撰写,字数不得少于两万字,论文应有中文和外文摘要,中文摘要不少于二千字,外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全文翻译。
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
1.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达到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人员,应在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学院应在接受申请后的半年内安排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书(导师推荐);②学位论文及其摘要;③经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的成绩单和科研情况审核表。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位课程考试结束(以最后一门课成绩登记日期为准)一年半内应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否则课程成绩视为过期,本次申请无效。
2.学位论文评阅
符合学位论文答辩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由相关学院组织评阅专家评阅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责任心强,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专家担任,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至少在答辩前一个月,由学院派专人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评阅意见必须有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语及修改要求。
有关学院应至少在答辩日期前三天,将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审核表等交校学位办公室审核。
3.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学科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旁听答辩会。
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答辩必须逐一进行(不允许流水作业),答辩会上专家应注意多提问题,避免对论文作过多的评论。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学位人员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时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会应确定答辩会秘书和记录员,秘书应认真做好答辩会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学位的审核与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并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可授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院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应明确由一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负责,配备正式在职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各学院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严密的管理细则,规范质量管理过程。
各学院必须按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指定专人保管好有关档案,所有档案必须材料齐全,并应在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交校档案馆科技档案科统一归档。校学位办公室定期检查评估。对不符合立卷要求的档案要重新整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我校财务处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四条研究生院将对各学院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不负责,出现重大工作差错的学院,学校将暂停其开展此项工作。
第十五条在整个申请学位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相关内容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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