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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Law)、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guī dìng)》,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
  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留学生落户上海”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jīng jì)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pay)所得税;
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guī dìng)行为、治安管理处罚(chǔ fá)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Education)、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pay)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意义:是未来收益的累积)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guī dìng)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fàn wéi)、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意义:是未来收益的累积)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Material),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Material)具体包括(bāo kuò)
有效身份证明(zhèng míng)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参加(cān jiā)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zhèng míng);
本市区、县以上税务(shuì wù)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personal)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合同证明;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zhèng míng)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上海留学生落户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上海户口即户籍,户口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Material)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上海留学生落户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guī dìng)条件,对申办材料(Material)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guī dìng)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zhèng míng)》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释义:调节、控制),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职责。对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unit)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zé rèn)。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留学生落户上海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上海留学生落户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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