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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之相关待遇

栏目:留学生落户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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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Study abroad)生落户上海(简称“沪”或“申”)政策(zhèng cè)之相关(related)待遇
第十六条 来本市工作或创业(Entrepreneurship)的留学人员可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其中,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可申请(apply)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各区县政府创办留学(Study abroad)人员子女班,关心留学人员子女的入学升学。持有效《上海(简称“沪”或“申”)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适当降低(reduce)录取分数线。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本市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报考本市市属高校。
第十八条 持《上海(简称“沪”或“申”)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Study abroad)人员,需多次出入境的,本市公安部门根据其所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有效期限,予以办理(处理)多次出入境签证(visa)手续。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应协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入外籍留学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后,可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第二十条 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Study abroad)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可按规定参加(cān jiā)本市专业(Major)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留学生落户须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high level)留学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apply)办理(处理)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留学生落户须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本市设立专项资金,多渠道(channel)筹措经费,用于高层次(high level)(机构的等级)留学人员来上海创业(Entrepreneurship)、工作、短期讲学的资金资助和有关补贴。留学生落户上海须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留学生落户须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市信息委等部门制定。经费的筹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理)。 各区县政府可以相应设立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创业和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单位要关心高层次留学人员配偶的择业,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录用。留学生落户上海须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risk)投资(意义:是未来收益的累积)基金(Fund)、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风险投资基金,为留学人员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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