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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户口新政策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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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为例。“公共户”的落户条件:

  

“公共户”的落户条件户口被登记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共户”落户:

  

1、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2、因婚姻变化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3、因从原单位离职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4、因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原户内人员拒不迁出或无法通知,且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的;

  

5、新生儿的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公共户”内或其中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人员的,可在“公共户”内为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6、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市内迁移的。

  

扩展资料:

  

具体规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有特殊情况的,即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人员可申请迁入公共户。具体规定是,对本市农业户口承租人和来沪人员承租人,不办理户口迁移,由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非农业户口承租人在本市有他处住房的,可将户口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在居住地进行居住登记,如果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可凭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户口迁入意见书及其他材料,申请将户口迁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择址设置的“公共户”。

  

住房户口处理

  

申请人在进行“公共户”入户申请时,必须签订一份承诺书,即一旦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就必须办理户口迁移。

  

而公安派出所也会定期清理“公共户”,一旦发现“公共户”人员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的,可按其书面承诺,将其户口迁入新居住地“公共户”或所购房屋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户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北京拟出台公共户落户新政,6类人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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