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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青岛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条件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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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城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新区指: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一.购房落户

  

城区购房落户: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注::无一二手房和贷款、社保证明、纳税证明以及买房时间限制,但必须是房屋产权人办理落户

  

新区购房落户: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二、人才引进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

  

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7号)的人员。

  

(二)学历人才

  

1.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2.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

  

(三)技术技能人才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2.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3.有接收单位,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4.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5.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6.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有接收单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其中,在新区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已落户新区的上述人员拟迁往城区的,应达到相应城区落户条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

  

三.市内迁移落户

  

㈠本市户籍人口(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

  

注:

  

?迁入县域人员且登记常住家庭户口的,可以迁入城区、新区城镇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

  

?迁入县域人员且登记集体户口的,满5年以上,在城区、新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入城区、新区。

  

㈡夫妻之间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学龄前儿童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已婚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㈢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㈣驻青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迁往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者人才集体户的

  

四.投靠落户(市外投靠青岛市内常住户口)

  

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投靠落户。其中,被投靠人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2年;

  

子女投靠:未婚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

  

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允许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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