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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介绍

栏目:留学生落户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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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出国留学人员和回国留学人员逐渐增多。由于各国教育制度、学位授予办法及学位名称不尽相同,国内众多用人单位对外国教育及学位制度缺乏了解,难以确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证书的真伪和层次,致使一些留学回国人员迟迟不能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虽已就职,但在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方面遇到问题。同时,伴随着高学历、高学位人才越来越走俏,社会上也出现了不少伪造学位、学历证书的现象。

留学生落户上海为满足广大留学人员及其他国外或境外学位获得者在国内、就业的需要,维护学历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为国内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国外书及高等教育、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国外和境外学历、书的认证服务。
国外学历书认证范围
1.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书或高等教育;
2.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外学历书;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外高等教育。留学生落户政策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家庭户是户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上海留学落户除了指户数和人口之外,内地常以它代替“户籍”,即民政公安部门以户为单位,登记本地居民的册子。
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和地区包括: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的证书
1.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3.国外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4.未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国外书或高等教育;
5.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取得的国外书或高等教育;
6.非学术性国外或境外荣誉称号或书。留学生户口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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